資源循環推動說明
環保署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,減少廢棄物產生,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,減輕環境負荷,建立資源永續利用之社會,制定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」(以下簡稱資再法)。依資再法第5 條規定,環保署設「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促委會),負責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資源循環重大政策、措施等事項與執行運作之協調、評估,並自93 年分期訂定「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」作為促委會之推動依據,此計畫執行期程從93年至109年止,分成短程(93至96年)、中程(97至100年)、長程(101至109年)三階段實施,共計17年,自110 年起更名為「資源循環行動計畫」,其推動目的為資源循環最大化、環境衝擊最小化。
傳統物料思維
永續物料思維
促委會推動組織
109年11月,環保署為聚焦資源循環推動議題,使部會推動權責更為明確、強化跨部會分工協作,修正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」第6條第2項條文,規定促委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,得由委員、學者專家、各相關機關及環保署人員組成分工小組,進行規劃、協調及研議。110年4月,促委會於110年度第一次會議決議通過設置5個分工小組(如下圖),「生物質組」、「有機化學物質組」、「金屬及化學品組」及「無機再生粒料組」針對產業特定議題或資源物推動資源循環;「綠色生活及消費組」則致力於消費者源頭減量、全民綠生活相關政策落實與推廣。
環保署透過資源循環辦公室「政策規劃」、「產業循環管理」、「有機資源」、「無機資源」及「金屬及化學品資源」組織架構,與相關部會合力運作促委會分工小組,共同擬訂及執行本計畫,各分工小組就其特定議題或資源物須強化面向提出「關鍵議題」,並由基礎工作盤點結果提出「重點工作項目」,期以物質生命週期的角度推動循環經濟,逐步將廢棄物管理提升至資源管理。